
公告日期:2025-05-29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董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购并重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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