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三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资料
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
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
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
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
同)。本制度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
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归口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指定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并由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
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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