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
办法
二零二五年五月 删除[WJ_]: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
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
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
门,审计部是监督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订清欠方案,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应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说
明。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
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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