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1、修改草案的第三条,将列举加兜底调整为概括、列举加兜底;增加以下表述: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增加公共利益受损情形,例如全国性的恶劣的刑事事件。增加以下表述: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若发现相产的刑事犯罪线索未被依法移送或者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内部沟通与线索的移送,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3、增加可补提起公益诉讼的对象。例如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网络谣言后并未及时辟谣导致网络暴力、网络谣言泛滥,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破坏,其误导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人民关切以及精神、身体健康,可以对该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例如对于涉及系统性金融犯罪、国防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犯罪不处理,威胁到国防和军事利益或者网络安全的,可对该部门提起公益诉讼。4、增加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民间有着系统性、规模性、代表性问题的群体可通过联名上议提直公益诉讼。对于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尚未发现犯罪线索,却确实影响了不特定人群利益的情况,该群体可以列举证据,代表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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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6:21:48
发布于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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