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防止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大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
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通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为大股东及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
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公司资金等非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 4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也适用本办
法的规定。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 5 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 6 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1) 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
司;
(3) 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 7 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
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 8 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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