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以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 4 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
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 5 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 6 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7 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 8 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4) 公司的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第 9 条 虽不符合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
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 10 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申请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及/或反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被担保人及/或反担保人的内部有权机构同意请求担保的决策文
件;
(4) 被担保人近三年(如设立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设立起的)及一
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反担保人近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或
财务报表;
(5) 与主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 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等文件;
(7)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8) 被担保人的银行征信报告、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9) 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10) 如反担保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资产
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11) 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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