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广天择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指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 4 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 5 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 6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 7 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 8 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
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
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 9 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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