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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保证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4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6)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
(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 5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 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第 6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 7 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 8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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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