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9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0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法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董秘办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事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信息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时,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