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4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境
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
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等)。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确
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
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保密义务及责任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
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
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
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主
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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