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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18:38:40 股吧网页版
密尔克卫: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密尔克卫”)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相关文件归档保管于公司证券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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