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进行推介或通过公关宣传活动与境内外新闻媒体沟通等方式对外公开信息的行为,亦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并表企业”)发生的重
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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