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该事实发
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交至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证券部及时提供下列信息: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公司可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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