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密卫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致: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密卫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定于 2025 年 5 月 6 日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倪俊骥律师、葛嘉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席了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会议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会议事宜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3
日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密卫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称“会议公告”),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债权登记日、登记办法等内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158号云璟生态社区F1栋召开。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2025年5月6日上午12时前将表决票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表决票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公告所载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根据会议公告,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密卫转债”(债券代码:113658)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通过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共 94,360 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 9,436,000 元,占债权登记日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08%。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公司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系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就相应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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