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借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借贷行为,使公司借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的借贷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 借贷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规范的借贷行为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
借入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借贷行为分为短期借贷行为和中长期借贷行为。短期借贷行为是指
借入资金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债务融资行为,中长期借贷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下列借款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一)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二)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方面的长期项目资金借款;
(三)其他银行信用融资工具,如: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保理业务;
(四)为本条第(一)至(三)项所涉及借款、融资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综合授信额度等。
第三章 借贷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有关借款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40%的借款事项,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但不超过40%的借款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的借款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借贷管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资金供求状况编制借贷计划报董事
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九条 任何借贷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
保管。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跟踪检查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借贷款项的使用情况,
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条 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而导致出现融资成本上升等不
利情况时,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借入资金的,按照《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公司应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在对控股子公司就上述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以下”含本数,“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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