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工作机构合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人。公司董事、管理层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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