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系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违反《公司章程》、《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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