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
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列
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年度股东会可讨论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超过 5%的关联交易;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第七条所述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2.适当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会,又要确保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实现;
3.具体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以避免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
4.独立原则。股东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6.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