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3.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6.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7.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8.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及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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