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6 19:19:40 股吧网页版
家家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悦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家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家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家悦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 10:00
召开本次会议。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
庆路 53 号 A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家悦转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家悦转债”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217170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21717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3.3676%。

(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