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具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违反该等情形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该等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行。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用合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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