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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2:59:21 股吧网页版
家家悦: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3.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在董事会、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4.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7.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
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股东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董事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起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其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3.总经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实施;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足在 300 万元,或者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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