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5-012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对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报表不产生重要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 年 8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
〔2023〕11 号),对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及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
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7 号》相关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公司自该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8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数
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及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
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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