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八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方式成为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九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方式将其成为子公司,必须进行投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
第十二条 由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股东会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由公司
董事会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三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根据公司的要求在子公司董事会中行使决策权。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应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保证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当占非职工代表监事一半以上。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二)对子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子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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