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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03:20 股吧网页版
盛洋科技: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1.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配套设施;

2.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3.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

(一)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1.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2.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4.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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