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由公司向参、控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其它重大事项。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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