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
施操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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