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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