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的内部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全部下属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报告期内若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备案。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将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问责措施和结果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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