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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03:13 股吧网页版
盛洋科技: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以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
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登记、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
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获取信息的时间。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自原预约披露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至少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一次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上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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