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决议;
(三)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本制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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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五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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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股东会会议上,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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