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完善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以及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聘请的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明确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益绑定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实现股东、公司与管理层利益的协同统一,兼顾短期效益与长期发展;
(二)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岗位价值、责任权重、能力要求及同行业薪酬水平,确定差异化薪酬标准,体现责权利对等;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建立绩效导向的薪酬体系,强化考核结果与薪
(四)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薪酬决策流程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充分。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决定。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方案,明确薪酬构成、考核标准及支付方式;
(二)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年度及任期考核工作;
(三)研究薪酬体系的合理性,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变化及监管要求,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四)审核薪酬止付、追索及递延支付等事项,形成专项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负责薪酬管理办法的修订起草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薪酬管理执行情况。
第六条 执行机构
公司人力和考核管理中心、财务和预算管理中心作为薪酬管理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人力和考核管理中心:配合薪酬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收集整理考核数据,提供同行业薪酬调研信息,办理薪酬发放的具体手续;
(二)财务和预算管理中心:负责薪酬的核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
照审批后的薪酬方案执行支付,妥善保管薪酬发放记录。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
董事薪酬根据其任职类型差异化设置,具体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1. 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含董事长),其薪酬按照本办法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2. 担任公司其他管理职务但非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及薪酬体系确定,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3.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独立董事薪酬水平、公司规模及履职工作量确定,具体金额为每年人民币七万元(税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调研费等)由公司承担。
(三)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领取薪酬,不另行享受董事津贴,其岗位薪酬标准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制度执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及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组合模式,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生活及履职的固定报酬,根据岗位价值、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为与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履职绩效挂钩的浮动报酬,体现激励导向。具体考核细则由薪酬委员会制定。
(三)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激励等,旨在绑定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长期发展利益。中长期激励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拟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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