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应包含《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要求包括的内容。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一)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之外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送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较大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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