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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