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单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党委会是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前置审议机构,对公司对外投资中的单笔交易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
(二)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和国有资本布局要求;
(三)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等是否合理;
(四)对外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风险及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需要党委会前置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评审小组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评审小组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书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具体权限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单笔交易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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