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公司证券部负责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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