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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7:42:00 股吧网页版
纽威股份: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纽威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5)第 00515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新花律师、顾静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者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者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号国发大厦 10 楼 1001 室 邮编:215008

3、2025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53.28%股份的股东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将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及《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
高新区泰山路666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鲁良锋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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