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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