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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7:45:33 股吧网页版
航天工程:航天工程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评估、管理 ESG 重要性议题以提供分析、建议供董事会讨论;

(七)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
制工作,定期工作成果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同意,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随时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限制。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及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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