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负责及时、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知悉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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