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7 23:21:10 股吧网页版
扫码红包计入销售费用 安记食品被责令改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K图 603696_0

  11月7日,安记食品(SH603696,股价13.55元,市值31.87亿元)公告称,公司及3名核心高管近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及对林肖芳、林润泽、陈永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福建证监局在《决定》中直指安记食品存在多项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违规行为。

  此次监管风波暴露出安记食品长达三年的会计处理瑕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安记食品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安记食品的三位高管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扫码红包计入销售费用

  此次监管发现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安记食品长达3年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扫码红包”的账务处理。

  福建证监局指出,2022年至2024年期间,安记食品使用广州米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红包零钱系统为终端消费者提供扫码发放现金红包的活动。

  然而,在会计处理上,安记食品将支付给客户(即终端消费者)的红包金额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福建证监局明确指出,此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根据上市会计准则的条款,企业应付客户的对价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即冲减营业收入)。显然,扫码红包的本质是收入的减少,而非费用的增加。

  除了红包问题,监管还指出安记食品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另一项不规范行为。2023年和2024年,安记食品部分味精等贸易业务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

  福建证监局认为,上述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通常用于界定企业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企业是代理人,则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相比之下,总额法的使用虽然可能不影响净利润,但会夸大企业的经营规模。

  厂房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安记食品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出现在资产的结转上。

  福建证监局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安记食品的“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厂房”未能及时结转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在相应期间内未计提折旧费用。此举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换言之,安记食品未及时结转厂房,意味着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费用被递延,从而在报告期内虚增了资产价值和利润。

  翻阅安记食品2025年半年度报告,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状态。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在建工程”科目下,期末余额高达1.69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8.09%。在“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明细表中,“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期初余额为7757.70万元,预算数为8126万元。

  2025年上半年,“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本期增加金额”为0,“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也为0,期末余额仍为7757.70万元。

  这表明该项目在2025年上半年没有任何工程款投入,也未进行任何资产结转。相比之下,同列表中的“永春厂房建设”项目,在同期则有1112.92万元的增加额,并成功转入固定资产795.74万元。

  除了上述会计核算问题,安记食品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福建证监局称,安记食品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后,仍然存在继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支出,然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进行“置换”的情形。

  福建证监局指出,安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同时,安记食品董事长林肖芳、总经理林润泽以及财务总监陈永安,均未能勤勉尽责,因此被认定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指出的问题,将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安记食品表示。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