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规则
第一节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 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 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节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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