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2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公司
201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财务资助及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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