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股份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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