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办理。
公司发生的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办理。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若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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