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证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门及财务部门分别留存,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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