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劵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上市的专业知识和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劵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未届满;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应通过董事会会议讨论及批准。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如果离职,必须在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包括协助董事会统筹公司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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