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 16 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164 号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天然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皖天然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 148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之日以前皖天然气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皖天然气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皖天然气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皖天然气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天然气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皖天然气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得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了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