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工作履历、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工作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二)与证券交易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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