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6、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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